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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節食安稽查!豌豆驗出3農藥超標 高雄商行挨罰

    2025-04-01 17:04 / 作者 游騰傑
    食藥署今(1)日公布清明節食品稽查抽驗結果,查到高雄大賜商行的「豌豆」驗出農藥超標,地方衛生機關已令販售場所下架,並依法開出3萬罰鍰。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今(1)日公布清明節食品稽查抽驗結果,查到高雄大賜商行的「豌豆」驗出農藥超標,地方衛生機關已令販售場所下架,並依法開出3萬罰鍰。

    食藥署指出,為保障民眾食用清明節食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辦理「114年度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清明節」,針對清明節祭祀食品加強抽驗,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及動物性成分(素食摻葷檢查)等項目,抽驗486件食品,結果485件符合規定。

    食藥署表示,僅在高雄發現一件1件不合格,即為大賜商行的「豌豆」檢出農藥克美素1.88 ppm 、達克利0.06 ppm ,兩者依法均為不得檢出,以及也驗出巴克素0.08ppm,依法的標準許可容量是0.01ppm,該違規產品衛生機關已令販售場所下架,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整。

    食藥署強調,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倘未依規定使用,將依同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至300萬元罰鍰;倘產品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至400萬元罰鍰。食品倘經檢出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沒入銷毀。

    食藥署說,該專案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衛生機關量能,抽查全國清明節祭祀應景食品,查獲違規產品則依法處辦並要求業者立即下架,民眾選購祭祀應景食品應儘早食用完畢,未食用完則應妥善保存,以維護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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