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資料照。本報繪製
鄭姓男子把車子借給好友,好友卻喝醉酒找代駕,代駕竟以時速165公里在高速公路上飆車被舉發超速,由於超速65公里,還被裁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鄭男認為責任不在自己,打官司拚免扣照,但行政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鄭男身為車主必須善盡篩選控制義務,由於他未限制友人讓其他人開車等,因此不能免除過失責任,判他敗訴。可上訴。
鄭男的好朋友今年初從中國返台後向他借車,好友保證會遵守交通規則,他基於信任同意借車給對方。但好友卻跑到視聽歌城飲酒作樂到凌晨2點,由店家幫忙找代駕送好友回家,好友坐在後座醉倒睡著,代駕卻狂飆車,最後害他的車子被吊照。
鄭男主張,好友信賴代駕的專業及信任他會守規矩,怎麼能因為代駕個人的違規,讓友人成為連坐處罰的對象?鄭男說,他只是借車給對方,客觀上怎麼會有監督的可能性?交通裁決所處分吊扣車牌6個月,對他造成很大的損害。
但合議庭認為,代駕雖然是「單方面違規」,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吊扣牌照的對象是「違規汽車牌照」,是以「汽車牌照所有人」做為裁罰對象,沒有規定「駕駛人」必須是車主。
合議庭指出,這項條文的立法目的,是賦予車主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車主有權限更動汽車的使用方式和用途及供誰使用等,但也必須負擔義務,即車子的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必須合乎交通規範。如果沒有這些規定,很可能會縱容車主放任車子供人恣意使用,無異增加道路交通的風險。
合議庭也強調,不能因為車主指出「實際使用人」,就直接免除「吊扣車牌」的處分,因為這項處分,是針對車主設計的特別規定,車主必須舉證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而且必須證明到已經善盡篩選控制義務,才能免除行政或刑事責任。
合議庭指出,鄭男在法院審理時雖然提出好友的「陳述書」佐證,但這份陳述書充其量只能證明對方「有合格駕照」,並證明對方曾向鄭男承諾「會遵守交通規則」,卻無法證明鄭男借車給對方時,有任何善盡管理的措施。換言之,鄭男基於信賴好友而借車,但也可以同時禁止對方讓其他人開這輛車,因此,這份陳述書不足以免除過失責任。
合議庭認為,好友在酒後找代駕幫忙開車,即使因為不勝酒力而無法防範或勸阻代駕的飆車行為,但友人無法推翻法律上的過失責任,因為要避免這個狀況發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喝酒前搭乘其他的交通工具到現場,絕對不是自己開車前往。
綜合以上證據,合議庭無法認定鄭男已經善盡篩選控制的義務,所以不採信他辯稱沒有故意過失要求撤銷處分的主張,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