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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超速仔」來台飆車挨罰2.5萬元!法官「1原因」判他全部免繳

    2026-01-23 17:48 / 作者 陳怡穎
    澳門男來台10天開車狂超速,被開了6張罰單總計2萬5400元,最終全部撤銷。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澳門籍男子於2024年底來台旅遊期間租車自駕,短短數日內在國道、快速道路金接連超速遭舉發,共被開了6張罰單、合計2萬5400元,男子不服裁罰結果,主張裁罰機關未依法完成合法送達,導致其喪失陳述意見及選擇較低額罰鍰結案的權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裁罰程序確有重大瑕疵,判決6件裁處全數撤銷。

    判決指出,該名澳門籍男子於2024年12月23日入境台灣、2025年1月2日離境,大概只停留10天,然而,他在台期間租借自小客車旅遊,卻陸續在多處路段遭測速照相舉發,包括國道1號南向124公里處、台74線快速道路12.7公里及4.8公里處、台9線路段、南澳觀音隧道,以及國道5號北向34.9公里處,行車速度均超過速限20至40公里不等。

    裁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分別裁處每件5200元或2300元罰鍰,6件合計裁罰2萬5400元。然而,男子指出,裁決機關明知其為短期停留的非本國籍人士,入境許可證亦清楚記載停留期限僅15天,且租車資料中載有澳門通訊地址,卻仍將舉發通知單與相關歸責文件寄到他短暫住宿的圓山大飯店。

    男子表示,裁罰文件寄送時他早已退房並離境,實際上根本無法收受任何通知,因而錯失依法陳述意見、辦理歸責或選擇較低裁罰金額結案的機會,程序已明顯侵害其權益。

    法院調查後認為,裁罰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境外送達,也未查明當事人是否仍在國內,即逕行裁決並依裁罰基準表裁處罰鍰,屬於程序上重大違失。法官指出,逕行舉發案件中,舉發通知單須合法送達,否則後續裁決即難認適法。

    最終,法院判准撤銷6件裁處,裁罰機關須負擔訴訟費用300元,並給付該名男子300元,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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