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行人配圖。圖非當事人車。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一名廖姓女子開車到彰化,行經一處路口時被認定「未禮讓行人」遭開單,廖女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案經法院審理,認為廖女未違規,判決撤銷罰單,台中監理所不服提上訴,最終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廖女勝訴確定。關鍵原因就在「3公尺法則」。
事件發生在2023年12月3日晚間,廖女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與民生路口時,被員警認為「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當場攔查開單。廖女事後提出申訴,但台中區監理所仍認定違規,裁處6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安講習。
廖女不滿,決定提告。法官當庭勘驗警方採證光碟,發現廖女轉彎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移動中的行人尚有超過3公尺以上距離,依交通部函釋標準,並未違規,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交通部2021年函釋指出,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台中監理所不服判決,也提出上訴,主張廖女左轉時未暫停讓同向行人先行通過,且搶先左轉並跨越雙黃線,易造成危險。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盡調查證據並說明理由,監理所的上訴只是重複原審主張,不符合上訴要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