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國科會去年底預告關鍵技術認定辦法草案,工總理事長苗豐強今(7日)召開研討會議,會中關切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的委員產業代表性及如何遴選,業界與利害關係人能否充分參與;針對子法草案帶來的隱憂,工總提出五點建言,並建議釐清條文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屬性與「補助、委託、出資…政府機關(構)」、「技術主管機關」的權責分工等。
國安法授權國科會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子法,未來將設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邀集產官學研專家共同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國科會去年12月31日預告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草案條文。未來民間企業參與政府出資超過五成的核心關鍵技術合作研發案,相關研發及業務人員赴中國大陸需申請許可。
針對草案涉及事項,工總今邀集國內產、官、學、研等人士,其中包括聯發科、台積電、日月光、友達、原相、鴻海等51位國內廠商法務長及專家智庫參與討論;除前述關切事項外,工總表示,受政府補助超過50%的計畫主持人及從事該計畫知悉關鍵技術人員管制,範圍包含已終止之計畫回溯期長達3年,相關救濟程序為何,亦為業界所關注。
針對子法草案所帶來的隱憂,工總提出五點建言:
第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中,「產業專家」應有最低名額規定,確保業者參與;審議會在審議核心關鍵技術時,「應」邀請利害關係代表及其他相關專家列席提供意見;提報審議會認定關鍵技術項目時,應同時檢具「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二,關鍵技術辦公室職司重責,其研析建議對產業影響至鉅,因此,關鍵技術辦公室的組織設計與決策機制,有必要做具體規定;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的作業細則,亦宜有明文規範;外聘諮詢委員,其遴選資格、利衝規範、獨立性規範、作業要求,同樣需要完整規定。
第三,為確保「關鍵技術項目」的國安審查目的,應在辦法中,明訂審查要點,確保審查透明性,並在提報認定過程中確保所檢具之各項資料,不涉及廠商的營業祕密。項目公告後,應通知該項目持有人以強化保密措施,避免影響該產業未來發展。
第四,對於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之盤點及認定,其中包括已終止之計畫,為免因本草案之回溯施行,讓國內優秀人才因受高度管制難以繼續發揮原有效益亦承擔不確定風險,因此工總建議,針對已終止或執行中之計畫,不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另,針對補助計畫因事後機關進行經費變更者,亦應比照適用。
第五,對於被列冊人員收受通知後可否申覆並應如何處理,以及解除列管的資格與條件等,建議宜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