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沒緩衝!未來Google、Meta平台恐連帶被罰。資料照
從源頭阻絕投資詐騙,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修正草案,針對詐騙廣告著手,修訂後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金管會表示,針對有價證券投資廣告,平台業者如沒有落實審查,就有連帶賠償責任,由於為緊急事由,只要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三讀,就會上路。換言之,不會給平台業者緩衝時間。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連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和妻子張淑芬都遭冒名,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詐騙廣告著手,修訂後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草案規範,相關網路平台業者等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若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旦網路平台業者等刊出或是播送違規廣告,導致有民眾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若平台業者等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或是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以及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金管會說明,針對有價證券投資廣告,平台業者如沒有落實審查,損害求償時就有連帶賠償責任,「不要上架就不會有人被詐騙」,由於為緊急事由下,只要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三讀,就會上路。換言之,平台業者沒有所謂的緩衝時間。但相近平台法務都會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