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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確診強迫症「一生禁考軍職」有沒有道理?他告國防部終局判決大逆轉

    2025-07-09 20:51 / 作者 侯柏青
    軍人示意圖。取自Pexels
    施姓男子想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醫師評估他有簡章所定的「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判定體位不合格無法報名,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簡章裡有曾確診就一生不能報考的嚴格要求,縱使痊癒或完全緩解仍受到限制,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處分違法,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逆轉改判國防部勝訴,全案定讞。

    施男曾確診強迫症,他自認在2021年度時,自己的強迫症已經達到完全緩解或治癒的程度,因而有意參加國防部2021年度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舉辦的第2梯次考選。不過,他到國軍總醫院進行體檢,醫師卻評估認為他有簡章所定「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情由,直接判定體位不合格,導致他無法線上報名,寫電子郵件請國防部協助也無效,後來寄聲請函直接報名則被國防部否決,他向行政院提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槓國防部。

    施男主張,他在當年度已經沒有強迫症的症狀,但簡章的限制卻導致他一生不能報考該項軍職,嚴重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他也認為,簡章沒有針對已經緩解的患者做出區別,屬於制度性歧視而且汙名化已痊癒的身心障礙者。

    北高行判決原處分違法,施男有機會拚到入場券,但國防部提上訴卻再度扭轉命運,最高行今天逆轉改判施男敗訴確定。

    我國軍漢光41號演習。資料照。軍聞社提供

    最高行合議庭理由指出,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成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的目的,在主管機關裁量範圍內,可以針對所需而限制應考資格。至於限制應考資格的目的,如果牽涉重要公共利益而屬正當,且採取的手段和目的之間的達成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就不會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合議庭指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以合法的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還能使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軍人肩負作戰任務,輕則保一己之安,重則衛家國之全,軍隊為武裝聚合體,軍職人員必須操作武器彈藥及軍用設備,軍中部隊又屬於高壓環境,官兵如果失能或不慎、不當操作或使用槍砲、彈藥等武器裝備及設備,很可能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

    合議庭表示,基於確保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簡章對精神官能症訂出免役標準(精神官能症者經每月規則治療6個月以上,仍持續呈現明顯症狀,造成日常生活功能、社會功能或職業功能減損者);又另外規定「不曾確診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限制應考資格。

    這些限制是為了預防考生有精神官能症等狀況,避免衍生危害國家或軍事手段,要維護的是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正當,而且採取的手段和目的達成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不違反平等原則。何況,簡章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已經算是最小侵害手段,沒有逾越必要程度,沒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合議庭也認為,北高行的判決理由,使用和簡章無關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6條授權制定的「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表項目第151之標準」,認定簡章用曾有精神官能症病史、不問現況是否病情穩定或有無功能減損,就認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背法令問題,因此廢棄原判決結果,並駁回施男在第一審提出的主張。

    合議庭改判國防部勝訴確定。本案為最高行第四庭做成,審判長法官為王碧芳、法官鍾啟煒、陳文燦、林秀圓、王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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