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所謂「檢舉魔人」引發的爭議,立法院今(10月7日)審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交通部針對民眾檢舉違規樣態將限縮至46項,且規定若檢舉一案,違規時間未超過6分鐘,或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僅限舉發一次,不可連續舉發。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案件2016年有153萬7000多件,去(2020)年檢舉量更是高達598萬6000多件,較2016年增加了四倍。其中,靜態停車違規共有223萬件,占了總案件近5成。很多是利用行車紀錄器,一路開過去拍攝,回家再將一部一部車截圖後檢舉,不僅造成浮濫檢舉也引發民怨,執法人員需查證的負擔也增加,未必能透過警民合作有效減輕警力負擔。
為此,警政署檢討認為民眾檢舉應限縮在真的會影響交通的靜態違規停車行為,因而提出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七條之一。根據現行第七條之一內容,民眾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立院初審通過,擬修正為「羅列共計46項開放民眾檢舉項目」。民眾檢舉將限縮分兩大類包括動態違規和靜態違規共46項行為,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違規項目。
其中,「動態違規」項目包括高、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如未保持安全車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以及連續按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等;亦包括不當駕駛行為如危險駕駛、兩車以上競駛等41項違規樣態。
「靜態項目」則有5項違規樣態,但縮限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包括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以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
立法院初審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也明訂民眾檢舉同一輛汽車有2個以上同一違規行為,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僅能以舉發一次為限;另外行為日起超過7日的檢舉,將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