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享優惠,也不會因公益租約而被查稅。取自內政部
立法院今天(11/21)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讓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同時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保障。
內政部新聞稿指出,為鼓勵更多屋主願意成為公益出租人,照顧更多弱勢族群,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另外,為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政府扶持範圍,以實際行動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
內政部指出,因應實務情形,這次修法也增訂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也可認定為公益出租態樣,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