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刪除「永久保密」。行政院提供
法務部今(10/19)於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已於上午院會中通過修正草案,刪除「永久保密」的規定,保障民眾獲知真相的權利。
法務部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惟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及轉型正義的公共利益,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機密保護,故本次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之規定,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機制。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另明確定義「行政法人」為本法適用機關,以杜絕爭議;此外,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法修正本法所稱機關之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
本次法案亦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法務部強調,本次法案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
另外,修法也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之返台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
法務部期盼,透過本次修法,兼顧國家機密保護及政府資訊公開,使保密機制更加完善。本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順利修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