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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逆轉!中廣花蓮台佔國有地 交通部討租549萬元「判免賠」

    2023-05-16 13:06 / 作者 侯柏青
    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位於花蓮縣花蓮市的中廣花蓮台土地,1987年底遭中廣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交通部打贏官司後已回復為國有。交通部再向法院主張,中廣應賠償2010年10月起到2015年11月20日的不當得利(租金)549萬多元,台北地院一審原本判決中廣賠償,但高院今天逆轉改判中廣免賠,全案可上訴。

    交通部主張,中廣管理的花蓮台土地坐落於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367地號等土地,1987年12月31日遭中廣擅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登記的舉動因違反《國有財產法》無效,且經花蓮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號」判決認定應屬國有地後,已回復登記。

    交通部認為,中廣自2010年10月1日到2015年11月20日為止,無權占有、使用該國有地,計算後認為中廣有相當於租金的549萬468元的不當得利,讓國庫受損害,因此依《民法》規定,要求中廣返還全額不當得利。

    但高院發現,台灣放送協會所設各電台(包括中廣花蓮台),在日本戰敗接收後,產權均歸屬國有。而中廣前身的「中央廣播事業處」在訓政時期黨國體制下,編列為統治權行使機關(單位)。當時,中央政府將花蓮台以「轉帳」方式撥給同屬公務機關的中廣事業處「公用公營」,中廣事業處在光復初期因此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

    高院指出,中廣於1949年12月16日改組為公司,而交通部曾在1946年1月21日發代電給中廣,並附證明書表示:「台灣光復時期接管的日據時期台灣省各廣播電台房屋地產,統由改組後的中廣掌理,特予證明。」高院因此認為,中廣改組後仍有繼續使用土地權限,且原來土地的管理機關也曾出具登記聲明書及登記委託書,提供中廣變更管理機關。

    此外,中廣於1984年1月12日請求交通部准許把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且呈報行政院後於1985年3月7日裁准,可見得行政院也同意中廣使用該土地。

    高院認為,中廣在1987年12月31日移轉土地所有權,但並非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此舉雖然已經遭到花蓮高分院判決登記無效,不過「行政院、交通部及原管理機關既然同意中廣使用土地,在同意的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前,中廣仍可繼續合法使用,不因登記無效而變為無權占有。」

    值得注意的是,高院認為,交通部在2015年12月29日登記為土地的管理者,但在此之前,並沒有終止同意中廣使用土地。高院表示,中廣於2015年10月21日通知交通部願意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交通部也同意從2015年11月20日起給予6個月遷台期限,交通部才在期限屆滿前(2016年5月19日)終止中廣繼續占有、使用土地的法律關係。

    高院因此認為,交通部要求中廣給付從2010年10月1日到2015年11月20日為止、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本息),為無理由,今天駁回交通部主張,逆轉改判中廣勝訴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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