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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軍購條例多無共識 藍版咎責執行進度 顧立雄:乾脆把我送懲戒

    2026-03-26 11:18 / 作者 郭宏章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6.3.26繼續審議國防軍事採購特別條例,國防部長顧立雄與朝野立委在休息時間繼續協商條文。郭宏章攝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3/26)繼續逐條審查國防軍購特別條例草案,由於除了第二與第三條之外,朝野黨團對大部分條文仍無共識,初審後決定將其他條文送朝野協商,由於屬於重大急迫性法案,依規定,將進入一個月的「冷凍期」,期間可行協商,若朝野始終未能在一個月的協商期之中達成結論,最快4月底送院會表決處理。而今天在討論國民黨版第七條,對於軍事採購執行未達目標或低於核定進度50%者將移送監察院懲戒,國防部長顧立雄表示,不應把責任歸在執行業務的官員身上,休息協商時更說出「把我移送懲戒就好了」,也表示能接受部分條文內容,希望說服在野黨,不過,藍白立委仍未退讓,軍購特別條例只能等待後續的政黨協商。

    行政院推動匡列8年新台幣1.25兆元特別預算的「強化防衛韌性極不對稱戰力計劃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今天與兩在野黨的草案版本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繼續逐條審查。由於昨天一整天朝野黨團只對於第二條主管單位為國防部,以及國民黨版第三條的適用法源依據有共識之外,討論一整天後只進行到第五條財源籌措舉債的部分保留,因此今天繼續針對民眾黨版第六條開始討論,但一開始就陷入僵局。

    民眾黨團版本草案第六條當中提到,政府依據本條例籌編第一期預算時,應考量人口年齡結構變動、衡量政府長期負擔能力以及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對財政衝擊等要求,但國防部與民進黨團都認為這在特別條例的體例中都沒有,建議刪除,但民眾黨團不接受,國民黨團也表示希望保留。

    另外,對於對應政院版第六條關於執行進度的規定,對應的國民黨版草案第七條,卻提出對於預算執行不力的懲戒,草案條文明列「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致計畫執行進度或交付成果顯著未達核定目標,或其執行成效低於核定進度百分之五十者,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

    針對懲戒的條文內容,朝野並未有共識,原先國防部長顧立雄也退讓,認為其他內容可以同意國民黨版本,但對於執行成效懲戒的部分條文內容也希望國民黨能讓步,在中間休息階段,也不斷進行溝通,甚至顧立雄也無奈的說「乾脆將機關首長或把我送懲戒」,但是最終朝野無共識,此條文也被列為保留。

    後續國民黨版提出的第八條,則提出「主管機關得再行提出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第二階段特別條例」,也就是對於3800億元「加N」的概念,以及行政院版第七條、民眾黨版第八條、國民黨版第九條,針對特別預算實施期限,也都沒有共識。

    最終進到二輪討論,對於連同條例名稱等前面保留的條文,由於沒有共識,主席陳冠廷進行裁示,朝野皆同意將全部保留條例都送朝野協商。

    因此,國防軍事採購特別條例併案審查三個版本,經過「三天一次會」的討論,兩天的逐條審議,最終僅2條達成共識,其餘全數送到朝野協商。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由於屬於重大急迫性法案,將會有一個月的冷凍期,等於若自3月27日由委員會送出後開始計算時間,朝野可進行協商,若朝野始終未能在一個月的協商期之中達成結論,最快4月底送院會表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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