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溢流引發洪災,造成19死5失蹤,家屬委託義務律師團向徐榛蔚(左圖,翻攝臉書)及光復鄉長林清水(右圖,翻攝光復鄉公所網站)追究法律責任。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去年9月23日溢流,洪水造成光復鄉19人死亡、5人失蹤,罹難者家屬認為花蓮縣府、光復鄉公所未及時撤離居民導致嚴重傷亡,應負法律責任,12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與家屬代表會談,本月13日向花蓮地檢署遞狀,要求追究花蓮縣長徐榛蔚、光復鄉長林清水等人《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過失致死罪。花蓮地檢署14日展開偵查作為,法院15日裁定羈押林清水。
馬太鞍洪災罹難者家屬為追究花蓮縣政府、光復鄉公所未及時安排撤離居民導致傷亡的法律責任,去年10月起由12位律師組成義務律師團,陸續與10多位家屬了解案情。律師團之今(1/17)表示,光復鄉人口老化,必須釐清細胞簡訊能否有效通知災民撤離。
罹難者家屬委託律師團提告,今年1月13日正式向花蓮地方檢察署寄出刑事告訴狀,要求檢方偵辦並追究徐榛蔚、林清水,以及相關違法失職公務員等人,是否涉犯《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
律師團認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第20條第7款之規定,本次災害,花蓮縣政府及光復鄉公所就「災害防救」,有規劃及執行之法定義務,但是中央政府至少在9月22日夜間至23日凌晨,已多次預警堰塞湖將溢流,可知被告徐榛蔚、林清水2人對於相關預警應已知悉,卻依然不加重視,怠忽職守,不但相關撤離指令有所遲滯,且必須撤離之範圍也未周全,對於防救資源投配,更是嚴重不足。
此外,律師團表示,依照《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花蓮縣政府與光復鄉公所具有法律上之作為義務,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對於告訴人等,依法有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另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7月4日農林務字第1011730362號函修訂《堰塞湖警戒、監測及撤離與演練方案》之規定,也具體明確規定了被告徐榛蔚、被告林清水二人身為縣長、鄉長所應履行之職責。但事實上縣政府與鄉公所並無相應作為,導致告訴人親屬死亡,原因為被告徐榛蔚、林清水違背應盡職務所造成,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律師團認為,徐榛蔚身為花蓮縣長、林清水為光復鄉長,身為相關公務員,依《刑法》第130條規定,對於災害具有預防或遏止職務,卻故意或重大過失廢弛該職務,未及時發布撤離命令,確實疏散災區居民,致堰塞湖潰壩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已然符合「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構成要件。
律師團說,同時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在職務上怠忽所應盡之注意義務,致使人於死者,屬違反注意義務致死罪,被告2人行為不僅是消極放任,更有應認因果關係,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希望檢方毋枉毋縱,查明真相,以期實現正義,並還給不幸罹難者及家屬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