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翁曉玲提案「貪污5萬不罰」 律師酸:以後公務員都收賄49999元

    2025-12-03 15:58 / 作者 林佳鋒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希望修法,讓5萬元以下的貪污不要處罰。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北市清潔隊員送拾荒婦廢棄電鍋殘值僅32元,被依貪污罪起訴,法院昨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指出,立委翁曉玲為此提案修法,為了落實微罪不舉的精神,將設定貪污金額5萬元以下者不罰;律師林智群痛批「不懂就不要亂修」,有這麼低能的立法委員,才會被犯罪者笑說法律拿他沒辦法。

    林智群今天(12/3)在臉書分析,「微罪」是指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貪污罪是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不是微罪,翁曉鈴不要亂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那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你?」

    林智群提到,大家都很痛恨貪污,所以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你把這個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碰到清潔隊員這個事情,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只能說「這些民眾的法律標準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另外,一堆人抱怨為什麼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群說,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這個是沒得商量,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不過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林智群強調,有人質疑為什麼檢察官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那是因為法條前提是「輕罪」才可以,貪污是重罪,不適用。

    林智群批評,翁曉玲不要亂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不懂就不要亂修,「亂修法比不修法更可怕。」
    林佳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