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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柯文哲聲請「法庭直播」遭駁 合議庭只准「判決後播」理由曝

    2025-12-02 16:07 / 作者 白廷奕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日前聲請法庭直播,北院今日裁准。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入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開庭頻頻怒轟檢察官政治辦案,更訴求開放法庭直播讓公眾檢視本案。他日前正式向台北地院提出聲請,合議庭認定本案涉及重大公益且社會矚目,於今(12/2)日裁准公開播送,範圍包含言詞辯論及宣判。不過,合議庭僅准許依照司法院規定「於判決後播出」,不是「法庭直播」。至於柯文哲主張,這已經違背《法院組織法》規定,但合議庭認為符合公共利益和審判公平,不予採納。

    立法院今年6月修正《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時,得審酌各種情況,將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錄影下來並公開播送。不過,司法院10月訂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是採取「單一鏡頭」、「定向定焦」方式拍攝,且在裁判宣示後或公告後才會播出,並非「直播」。

    柯文哲日前向合議庭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宣判進行直播,合議庭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社會矚目,公開播送不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也不會對參與程序的人及他人的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准許聲請。裁定也指出,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而且本案被告彼此被起訴的事實難以分割,因此,播送範圍會擴及於柯文哲以外所有當事人和參與人。

    另外,柯文哲認為應該「直播」,他主張,司法院訂定的播送辦法已違背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意旨,因此不具效力。但合議庭指出,該規定是避免開庭過程中,如果有危害到參與程序者的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的狀況時,無法立刻適當處理,可能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司法院才會規定在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且可用「變聲、變像」等方法,讓閱聽大眾無法直接辨識個人身分。

    合議庭指出,為避免播送時間延宕過久,該辦法也同時規定最遲應該在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播出,已經衡平公共利益、審判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的權益,並不違背《法院組織法》規定,因此不採納柯文哲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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