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法委員吳沛憶、吳思瑤、張雅琳、台北市議員何孟樺、新北市議員黃淑君召開「親子樂園變家長惡夢」記者會。陳祖傑攝
親子樂園「貝兒絲樂園」9月底全台分店都會熄燈,但有不少已經儲值的會員指控,業者結束營業卻苛扣會員儲值款,各地不滿的消費家長組成超過600人的自救會,要向業者討回超過390萬的儲值金。民進黨立委、議員今(9/26)天召開記者會,吳思瑤批評,這不只是一個消費爭議,恐怕還是一個詐騙行為,未來應該要擴大修法,防堵未來連鎖業者的消費糾紛,另外也希望經濟部跟行政院消保會要以擴大協助專案的方式,協助600多位家長來做消費爭議調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陳星宏表示,契約違反消保法上平等互惠原則,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民進黨立法委員吳沛憶、吳思瑤、張雅琳、台北市議員何孟樺、新北市議員黃淑君、永碩法律事務所所長黃川赫律師今天陪同三位自救會家長召開「親子樂園變家長惡夢」記者會。
何孟樺表示,貝兒絲樂園曾經高達9家分店,但從2024年11月四家分店結束以來,短短不到一年內,已有7間分店關閉,最後一間板橋館也將於9月30日結束營業。她指出,家長們紛紛尋求退費,卻發現儲值會員卡存在不合理的退費機制,應有的擔保機制也形同具文,擔保公司霈合有限公司更在2025年1月清算解散,消費者保障蕩然無存。
何孟樺解釋,貝兒絲會員儲值卡的退費機制十分不合理,明明是以會員價消費,但在退費時,卻要以原價計算消費金額,還要扣除當初辦卡贈品的價值。她舉例,以平日一大一小來說,會員價是258元,非會員價卻是1060元,相差達4倍之多,假設消費10次應該是2580元,應退回款在7000元以上,但按照貝兒絲的退費機制,消費者1元退費都不會收到。
何孟樺指出,此案有四大問題:一是不合理的退費機制,二是徒具其表的擔保機制,三則是業者應對態度消極,最後則是種種跡象顯示,業者有意金蟬脫殼,對受害消費者置之不顧,轉而以「貝兒絲咖啡」招攬新客,有詐財之嫌,呼籲受害的家長消費者站出來,也期盼政府機關能夠給予協助,讓業者可以積極面對消費糾紛。
消費者吳小姐指控,全台各地早已發生數起貝兒絲樂園的退費糾紛,業者丁先生竟從未出面處理。她無奈表示,面對業者囂張、毫無誠意的態度,自己曾向各縣市消保官、議員、立法委員陳情投訴,卻找不到任何討回辛苦錢的管道;當企業不履行承諾、對消費者權益置之不理時,政府現行機制卻無法主動介入,讓受害家長孤立無援。
吳小姐反映,業者當初對消費者辦理會員提出許多誘因,例如提供限時三個月、進場兩小時的優惠券,最不合理的是,如果家長沒有使用,會員退款時竟要找出兩、三年前的票券,自行向業者舉證,退款才會被承認,但事實上後期場館卻不斷縮減,最後只剩下幾個小型的幼兒遊具,年紀稍微大一點的孩子幾乎無法使用設施。
吳思瑤直言,貝兒絲案「表面上是消費爭議,事實上就是不折不扣的詐騙集團」,用不合理的契約規範詐騙入會的會員們。她指出,因為本案是跨縣市,9家的分店,受害者有600多位,所以這不只是一個消費爭議,恐怕還是一個詐騙行為。
吳思瑤表示,此案在空間上跨縣市,因此希望經濟部跟行政院消保會要以擴大協助專案的方式,協助600多位家長來做消費爭議調解;其次,廠商可能要神隱、落跑,但現在還有一家分店,還有一家貝兒絲咖啡,行政機關應該要動作快,不要讓肇事的、詐騙的貝兒絲集團落跑。
吳思瑤進一步表示,未來應該要擴大修訂「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退費時贈品的扣款規範,避免業者持續偷吃步,鑽漏洞,也要研議其他可行的方法,防堵未來連鎖業者的消費糾紛。
吳沛憶表示,目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有規定不能在退費時將贈品價值折算扣款,未來應該要就「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贈品扣抵的明確規範,不能讓未來有惡意的廠商、不肖的廠商、蓄意要坑殺消費者的廠商,繼續鑽這個漏洞。她呼籲,中央跟地方來成立專案,立即動起來。讓廠商盡快出來協調。
黃淑君批評,貝兒絲集團的三家公司同時都登記在新北市,但新北市政府到底有沒有相關的作為?目前看起來是並沒有。她批評,地方的經發局應該率先審核相關公司營運的狀況,如今地方政府的失職,導致現在全國家長受害,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該在最後的時刻立即站出來,捍衛家長的權益。
黃川赫表示,貝兒絲疑似有惡意倒閉之嫌,導致購買儲值卡的會員無法繼續享有服務的權益,要說非可歸責於貝兒絲實在不合理,貝兒絲片面以退卡即非會員的方式提出一個不合理的退費機制,有違法疑慮。
黃川赫說,假設當初貝兒絲已知悉公司營運出狀況,將結束營業,卻又持續發行9600元的年卡及3600的會員卡以招募會員,並取代過去的儲值卡,除了有規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疑慮外,也有釐清是否涉及《刑法》詐欺取財嫌疑的必要。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陳星宏表示,以消費爭議而言,貝兒絲樂園「業者的確挺惡劣的」,貝兒絲樂園如在定型化契約條款,加入了一些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的內容,例如贈品要納入所謂的總價款去做比例的扣減,這個基本是違反《民法》的規定,甚至違反消保法上平等互惠原則,依《消保法》第12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這就是一個無效的條款,不能對消費者跟業者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陳星宏指出,至於業者拒不出面,只要消費者只要超過20個人以上,消保單位會去協請相關的消保團體,譬如說像國內的兩大優良的消保團體幫消費者去進行後續的團體訴訟,在此之前,要請各地的消保官積極去做後續相關的一些協調,如果縣市政府的承辦同仁有查知犯罪的嫌疑,也要依職權去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