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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火裁罰案槓環境部…中市興訟逆轉勝 環境部「尊重判決」:將上訴

    2025-06-19 21:14 / 作者 曹岡陽
    台中火力發電廠外觀。資料照片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稽查發現,台中火力發電廠在2019年間的總生煤使用量超標,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為由3度裁罰共1800萬元,中火分別針對3次處分提訴願、訴訟,但環境部卻逕自以「上級機關」姿態撤銷免罰鍰,台中市政府提告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認定,認定環境部處分違法,中市府拿下逆轉勝。對此,環境部晚間表示,對判決予以尊重,但將提起上訴。

    台中發電廠(台中火力發電廠,簡稱中火)聲請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污染源及10組燃煤鍋爐發電機組,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在2019年11月29日派員執行固定空氣污染源稽查作業,查獲中火自同年1月26日到11月28日為止,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已經超過標準1104公噸。台中市環保局認定已經違反《空污法》,在同年12月3日裁罰中火300萬元並限期改善,不過,中火在期間內仍未改善,環保局後來又兩度罰鍰600萬元、900萬元,並從2020年起廢止中火2號機、3號機組的操作許可證。

    環境部竟直接用上級機關地位,認定中火的生媒使用量沒有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認為中火沒有違反空污法,直接撤銷台中市環保局的3件處分,台中市政府訴願失敗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台中市政府授權環保局辦理該自治事項而做成裁罰,若有違憲、違法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者,環境部應先呈報行政院撤銷、廢止或停止執行等。環境部身為行政院的下級機關,無權逕自撤銷、廢止等,因此認定環境部處分違法,判台中市環保局勝訴。

    環境部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台電公司台中電廠一案,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及環境部原處分。環境部對判決予以尊重,但將提起上訴。

    環境部指出,台中市政府想要台電減煤,所以將106年10月發給台中電廠的許可證中,原已載明應配合減少使用燃煤的時間期程,在2年後才說當時「誤繕」,將原本「自」109年1月26日「起」開始減煤,改為「至」109年1月26日「前」要完成減煤,形同將減煤期程起點突然改為應達成時間,要求台電在剩下2個月內達成不可能的減煤目標,此例一開,不僅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也造成「空氣污染防制法許可制度」的混亂,環境部基於台中市環保局空氣污染防制業務行政監督之「上級機關」立場,當然要制止這種行為。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今天晚間也回應,指出此案為2019年底因中火燃煤機組用煤量超出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的限制量,而處台電違規罰鍰及機組停工,感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空氣污染防制等環境保護屬地方自治事項,目前因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判決書,後續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會依判決精神加強對中火燃煤污染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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