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利誘妨礙賽事罰則再加重。資料照片,李政龍攝
立法院今(6/17)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為防堵打假球,增列以「利誘」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的犯罪樣態,並加重「意圖營利犯罪」罰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以強暴、脅迫等非法途徑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職棒假球案曾一度重創我棒球產業,為防打假球憾事重演,立院不斷透過修法防堵。
依照三讀條文,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這次修法也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有隱匿或抗拒行為處以罰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