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再次說明中配「喪失原籍證明」補件配套措施。李佳穎攝
在台灣的中國籍配偶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必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證明已經註銷中國戶籍、沒有領有中國護照,3個月逾期未補繳將除戶、撤銷定居證。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今(4/16)日公布再公布2種可具結方式替代的類型,且新增3種可延期辦理的狀況。
在台灣的中國籍配偶與子女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3個月內必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除戶,許多陸籍配偶及其二代反應應變不及。陸委會為此於4月10日召開記者會,公布4種可具結的類型,今日再公布2種,總計6種,另外還新增3種可申請延後辦理的情形。
先前公布的4種可具結的條件包括:一是赴陸恐有人身安全安全疑慮者,包括因政治、宗教等因素遭迫害;二是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三是2015年1月1日起未曾赴陸者;四是在中國大陸出生及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中國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今日再新增2種條件,包括「年滿70歲者」,且在2025年當年度滿70歲都包括在內,還新增「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者」,另外針對在中國大陸出生者,補充說明未滿7歲就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今日另外新增3種申請「延後赴陸辦理」的類型,一是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二是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可在收到內政部移民署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三是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梁文傑也提醒,經移民署審核符合上述可以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若前往中國,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文件。
梁文傑也提及,當事人旅居海外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聯繫者,由內政部移民署造冊列管,待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
梁文傑表示,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自4月2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申請,請申請人依移民署之後公布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後,得採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提出;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並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梁文傑補充,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的中國大陸配偶超過14萬人,高達13萬人都配合台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大陸身分證明文件,1994年以前來台設籍,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其餘約1.2萬人尚需補件;部分人士主張原中國大陸身分證件或驗證資料遺失的情形,可洽詢移民署或海基會協助調閱資料。
梁文傑強調,政府考量中國大陸各地之規範與時程不一,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法律要求,不管遇到何種困難,都可向移民署、陸委會或海基會反映,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眾排除障礙,也會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以協助當事人最終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的作業程序。
梁文傑表示,政府雖提供「具結」或「延期辦理」暫行替代措施,若當事人確實具有中國大陸身分,在未放棄前,依法已不能保有中華民國公民完整權利,並受到我國法律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包括任職軍公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也無法因本次具結而免除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