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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回扣232萬元!枋寮前鄉長陳亞麟涉貪 監委全數通過彈劾

    2025-04-15 21:09 / 作者 曹岡陽
    前枋寮鄉長陳亞麟涉貪,遭監察院通過彈劾。取自陳亞麟臉書
    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陳亞麟任職鄉長期間,因為收取公共工程回扣、廠商賄賂、私用公務車,與他人共同收取回扣232萬餘元,遭到起訴。監察院也認定陳亞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13位審查委員日前全數審查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所提彈劾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亞麟明知「政府採購法」規定,竟為圖謀自己之利益,利用主管枋寮鄉公所發包工程之職權,藉以收取回扣,並與工程廠商及圍標業者,共同基於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而相互勾結,總計與他人共同收取回扣232萬3000元。

    彈劾案文續指,陳亞麟利用其主管枋寮鄉公所小額採購案之核定權限,與黃○修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賄及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聯絡,收受民眾賄賂35萬元,被彈劾人因而於108年核定21件小額工程採購案上述民眾承攬,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同法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

    另外公務車也遭陳亞麟不當使用,彈劾案文說明,陳亞麟基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之犯意,自行駕駛公務車處理私人事務,因此詐得無償使用公務車輛不法利益計3993元,疑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監察院表示,陳亞麟違失事證明確,經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所為除涉及刑事責任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情事,因此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另外,監察院另通過蔡崇義、王幼玲、范巽綠委員針對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彈劾案。監察院說明,陳漢志核准辦理通霄鎮太陽能光電標租案後,前後收受承租廠商賄款36萬元、71萬元,合計107萬元,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在案。

    監察院進一步指出,陳漢志任內13件採購案,向廠商多次收賄共114萬4千元,遭苗栗地檢署起訴在案。陳漢志擔任通霄鎮長期間,向廠商收受賄款總計221萬4千元,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懲戒事由,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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