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為歧視失言,鞠躬道歉。資料照,廖瑞祥攝
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以「蒙古症(現稱唐氏症)」比喻英特爾的用語,引發社會撻伐,這種對身障者的無知與偏見所造成的歧視,恐怕並非只是單一官員行為或偶一事件,17年沒有大修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條文本身就充斥著歧視,政府提出的修法草案版本,也未符合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自立生活要件。
郭智輝日前接受廣播節目專訪,談及台積電與英特爾合資一事,比喻「你知道他家有蒙古症,你要娶媳婦,你要娶他嗎?這要有很大決心,不是說蒙古症不好,但這是長期的,後代如果有也會痛苦,有這個風險」,此番言論引起外界抨擊,郭智輝也兩度鞠躬道歉。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及研究所專任教授王順民說,郭智輝的比喻,缺乏對於弱勢群體的理解與尊重,甚至會加深對唐氏症患者及其他弱勢族群的社會性偏見,這種不當言論,不僅反映社會對於這些特定障礙群體的無知,更是揭示關於觀念教育與文化認知上,有待改進之處,顯示現行對於障者的社會性認知、社會性關注、社會性互動、社會性投資等融合工程,都有大幅改進的施力空間。
身心障礙政策模式
障礙者是疾病的無知落伍觀念 台灣未進步到人權觀點身心障礙在歷史上有4種相關政策發展歷程,從最早認為身心障礙者「很可憐、需要幫助」的慈善模式,到「是疾病、要被治癒」的醫療模式,近代則開始倡議「障礙是社會上各種態度與環境障礙與個人狀況互動的結果」,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更進一步主張「障礙者有權利充分地、不被歧視地參與社會活動」。
郭智輝的發言,仍停留在已經落伍過時的「醫療模式」,但是,這恐怕不是單一官員的個人錯誤言行,CRPD聯盟召集人張宗傑說:「台灣並沒有因為簽署CRPD ,而有進步到人權的觀點,政府施政時,沒有強化國家社會責任,而是過度於產業化,以商業模式對待身障者,制定相關政策。」
台灣2007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就是一部舊有觀念包裝,內容充滿歧視的法令,例如法條出現「安置」、「收容」等不當字眼來表達協助,且多數條文仍主張以機構管理障礙者,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提倡要「去機構化」,協助障礙者在社會自立生活的願景。
《身權法》遲遲未修,影響約120萬身障者及500萬家屬權益,政府直到2022年提出《身權法》修正草案,卻讓障礙團體失望不已,因為修法版本方向仍著重在機構管理,開倒車違反人權,未符合CRPD精神。
去年(2024)8月衛福部重提《身權法》修法版本,與前版草案有一些調整。其中,針對「歧視」增加很多規範,包括新增「任何人不得以公開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過去僅規範傳播媒體、報導禁止使用歧視性稱呼、描述,草案版本納入網路言論,在罰則部分,則是由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修改為6萬元至60萬元。
歧視規範罰是末端救濟 教育宣導更重要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說,處罰條款雖然對受歧視的身障者是有救濟及嚇阻歧視作用,但事後處罰,傷害還是發生,更應該要強化的是如何「預防傷害發生」,法令上該如何著重教育及宣導更加重要。
「人為什麼有歧視行為,是因為不了解,不了解有些人生活需求跟溝通方式不一樣。」林君潔說,以心智障礙來說,是溝通方式無法獲得理解,就被說是有缺陷,必須讓社會大眾理解多元,不是只有多數人樣貌,少數人樣貌也是一樣對等,「不是少數,就說他有問題」,就像同志教育一樣,必須從觀念翻轉才能遏止歧視。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專員張哲誠也認為,推動修法很重要的工作之一是讓大眾了解,障礙者權益保障,不是過去慈善模式,更不是被視為疾病,而是人權模式,享有跟一般人相同的權利。
台灣對於障礙者的人權,還有很多努力空間。洪敏隆攝
不只有郭智輝的比喻失當,張哲誠指出,社會上常可見隱喻、揶揄、嘲諷障礙者的言論,例如在唐氏症相關團體的臉書粉絲頁留言「半唐少冰」,這種言論在網路上被矚目,甚至流量特別高,顯示社會大眾對障礙者的權利意識是有待倡議,社會上對於不同障礙處境及面向,仍然沒有那麼熟悉,才會有偏見與歧視存在。
張宗傑說,如果要弭平歧視,最先要解決的是政府「帶頭歧視」的問題,問題癥結在於很多政府單位決策,仍是充滿無知與偏見,進一步出現「多數人得到就好,少數人就可以犧牲」,導致資源錯置,違反CRPD要求國家的應盡責任。
政府帶頭歧視 民間更不願遵規範監察院3月初針對新北市河濱公園設置P型車阻,影響身障者通行權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與《身權法》規定,通過糾正新北市府。監委調查應該以科技執法遏止車輛違規,而非設置車阻妨礙身障者通行,新北市府在調查中還稱在車阻上方貼示專人服務電話,身障者可以安排由保全協助通行,但此舉又忽略了有聽、語障,以及多重障別人士,造成的阻礙更大。經濟部作為河川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轄管河川區域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也沒有完善相關規範。
新北市河濱公園設車阻影響通行,被監察院糾正。陳明里提供
另一個例子是阿里山林鐵歷時多年規劃,編列大筆預算打造,去年推出的觀光列車「栩悅號」、「福森號」,售票系統上卻表明該列車無法提供無障礙空間,設計直接排除障礙者,林鐵及文資處還以「觀光列車不屬於一般大眾運輸」為藉口卸責,完全沒有考慮身心障礙者公平參與的權利,也凸顯無障礙方面缺乏整體性系統性的思維。
因此,去年提出的《身權法》修法版本,將「通用設計」入法,規定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設計時,除了使用輪椅的障礙者,也應讓孕婦、長輩及各類障別者可以使用。
林君潔強調,最重要是法令要規範未來的進程怎麼做,無障礙不可能全部一次到位,但要有時間表,3年、5年內可以做到哪些方向,「這是一個重要工程,需要是眾人(部會單位)一起蓋,需要很多備料、資源、經費、技術及教育宣導」,不要只是出很多指引,擺著好看,不願遵守也沒有約束力,期待是政府帶頭做好示範,才能影響民間做改變。
「合理調整」入法 社區自立仍不足2024年重度腦性麻痺障礙者賴宗育參選立委,因語言障礙,說話是一般人時間的3倍,他在政見會訴求延長至45分鐘,卻遭到選委會人員以「政見發表應該自行更精準地表達」拒絕,也凸顯台灣一直很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重視的「合理調整」。
在此次草案版本,終於有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合理調整」宗旨,明訂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合理調整。
身心障礙聯盟認為,「合理調整」只限定在合理範圍內,若又沒有做到,就應該被視為歧視,修法必須要有此明確定義,且後續申訴機制、救濟管道能夠明確。
障礙團體質疑《身權法》修法版本,忽略社區自立的重要性。洪敏隆攝
不過,此次修法版本,跟之前的版本一樣,仍舊缺乏自立生活納入法規,障礙團體希望能夠增訂個人支持服務條文,以身心障礙者能自行選擇之能促進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為目的。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劉于濟認為,雖然政府法規都希望朝向人權模式,也有在討論去機構化,但是修法版本仍然看到很多機構化影子。
本身是重度肌肉萎縮者的劉于濟,需要24小時人力支持及電動輪椅代步,但現在長照及個人助理制度是完全不足,迫使他只能聘請外籍移工協助生活起居,面臨很沉重的經濟壓力,也造成家庭非常龐大的負擔,若政府沒有相對應支持,也只能思考一旦沒錢,是否只能迫使住進機構,因此應該與國際人權價值接軌,給予選擇權跟自主權,提供足夠人力支持,而不是回頭路,導致身障者只能靠家人或是住機構。
林君潔說,就跟早年落伍過時觀念,認為婦女就是應該關(待)在家裡,不要工作,這種錯誤觀念經過多年努力才被翻轉糾正,障者要求的只是平等相同的機會,觀念翻轉,不再只能在機構生活或靠家人幫忙,讓障者可以在社區自立生活。
《身權法》攸關到障者的權益保障機制設計運作,在過時法令已延宕多年未修的情況下,好不容易邁出修法這一步,相關決策都應納入相關群體的意見,才能真正落實人權,透過法制的完善訂定,才能全面遏止歧視發生,實現真正的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