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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東岸商場招商爭議 二房東向基市府討5千萬一審敗訴理由全曝光

    2024-06-21 22:19 / 作者 侯柏青
    基隆東岸商場。翻攝自Google Map
    基隆市東岸廣場重新招商爆產權爭議,基隆市政府和廠商主富(NET)服裝公司都主張擁有2到4樓的建物產權,雙方正在纏訟中,但市府原委託營運的「二房東」大日也來湊一腳,提告要求市府支付增改建費5千萬元。基隆地院今天判決出爐,認定市府當初委託大日營運時,合約已約定增建費由大日負擔,不能因為市府同意興建就要求付費,據此判大日敗訴。可上訴。

    大日向法院主張,基隆市政府2015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對外招標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大日和市府締約,議定從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用OT模式營運(編按:政府興建完成的建設,委託民間經營,營運期滿後,營運權歸於政府)。

    市府一開始委託營運範圍為頂樓和平廣場、地上一樓停車位及商場、地下一樓至四樓之汽機車停車位。雙方合約屆滿後又續約到2023年12月31日,其後雖然沒再續約,但因為市府要辦理招標,雙方遂合意延長契約到2024年1月31日。

    NET委任律師陳義文(左圖,郭宏章攝)召開記者會,槓上基隆市長謝國樑(右圖、資料照),兩造正於法院纏訟。

    大日:折讓NET租金付工程款 市府:和市府無關

    大日認為,基市府和大日簽訂2016年的營運契約後,在同年1月30日就東岸停車場商場部分又和NET簽訂租賃契約,市府2016年5月另委託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1、2樓及增建3、4樓建物。大日完成增改建工程後,和NET簽訂一紙協議,約定應用「折讓NET應付租金9261萬4500元」的方式協助支付工程款,既然由市府委託營運,自應償還委任費。縱使兩造沒有委任契約,市府既然承認由大日改建、增建,有必要償還其中5千萬元及利息。

    不過,市府反駁說,當初和大日簽訂委託營運契約後,大日曾向市府表達希望在東岸停車場增建2到4樓建物,用來經營購物廣場,而市府當初同意增建的條件,是大日應無償把增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

    市府強調,兩造當初協議的內容為,市府同意大日把東岸停車場原建物2樓以上的建築物拆除,之後在上面增建建物以經營商場,而興建後必須用市府名義取得執照及建照執照,這些費用應由大日負擔。市府也舉證,大日當時曾向市府提出變更營運計劃書,市府也曾開會確認過。至於大日和NET之間的約定,市府沒有參與,因此,大日減免折讓NET的租金,絕不是在幫市府支出委任事務費。

    基隆東岸商場。取自魅力基隆臉書

    基隆地院:合約明定增建費由大日出錢

    兩造針鋒相對,說詞迥異。基隆地院審酌後,列出三大理由駁回大日主張。

    第一點,根據大日提出的委託營運契約,並未約定市府委託大日改建、且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雙方沒有就增建物成立委任契約,至於大日當時和NET簽訂的租賃契約和協議書,內容是約定東岸停車場的租賃關係及建物工程費用分擔,並不涉及基市府和兩造間的法律關係。

    而大日提出的市府建築執照、拆除執照等資料,充其量只能證明NET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法推論市府和大日合意分擔增建或改建費。

    第二點、依照相關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劃書,足以發現大日在2016年委託營運契約期間,原來是申請改建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建物後增建商場,但市府和大日後來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才又提出增建2樓到4樓商場的計畫書,兩造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停車場1樓及增建2到4樓。

    雙方還在合約議定,增建物完成後將變成商場,然後由市府取得所有權,而且納入2016年委託營運範圍,但後續仍交由大日營運,續約時也列入委託營運資產。因此,NET事後才會用市府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照。

    法院認定,雙方是為了擴大市府依《促參法》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達成改建及增建的合意,也詳細約定費用分擔、所有權歸屬及增建後的用途和委託營運人,不能只因為市府同意增建,就認定市府已經委託大日處理增建等特定事務。兩造既然已有合約規範,大日就該受到契約約束,不能要求市府付費。

    第三點,大日依照和市府的委託營運合約,有改建和增建後無償移轉所有權給市府的義務。因此,無論大日興建時是直接或間接出資,都是大日與市府之間的契約義務,既然大日是處理自己的事務,就不符合自己無義務、只是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要件,因此沒理由要求市府給付增建費用。

    基隆地院審酌以上3大點理由,據此判決大日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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