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資料照。廖瑞祥攝
名嘴黃越宏2017年在《法治時報》撰文並上電視台政論節目爆料,稱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幫妻子關說回任法官,邱太三憤而提出民刑事訴訟。兩人纏訟6年,刑事自訴部分黃越宏獲無罪定讞,民事部分,最高法院前年7月判黃賠償80萬元確定,而登報回復名譽部分,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黃須在《聯合報》頭版特定區域刊登「邱太三勝訴啟事」,全案定讞。
邱太三主張,黃越宏在2017年4月14日在《法治時報》撰文,並在5月30日、31日上《三立》電視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不實指謫他在2011年間,趁立法院黨團正在協商司法院送審的《法官法》修正草案的機會,關說、施壓司法院官員,讓妻子宋富美得以回任法官,且指定派任到台中高分院。
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限期黃越宏道歉不成,到台北地院自訴黃越宏涉嫌加重誹謗罪,並且對黃求償30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刑事部分,黃越宏一審被判拘役50日,但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黃越宏談論的法官派任等事項有關公共利益,而且難以認定他有誹謗的真實惡意,改判無罪確定。
但民事部分認定和刑事迥異,歷任法院審理後,高院前年更一審認為黃越宏的文字和言論,足以讓社會大眾對邱太三產生負面印象,誤認邱可能利用自身影響力干預司法人事,判黃賠80萬元,此部分黃越宏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而確定。
至於「登報道歉」部分,由於憲法法庭判決認定「強制道歉」違憲,最高法院遂發回高院更審。
在高院更二審訴訟時,邱太三因應憲法法庭判決而更動主張,向法院請求判黃越宏在《自由時報)或《聯合報》兩家媒體的全國頭版上,刊登「勝訴啟事」以回復名譽。高院更二審判邱太三勝訴,但只裁准刊登《聯合報》。
更二審判決理由指出,黃越宏為資深媒體工作者,先前經營《法治時報》刊登涉案文字,並在電視台政論節目上公開發表涉案言論,不實指摘邱太三藉職務關說,因該節目為全國播送的電視節目,廣為流傳使社會大眾知悉,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為知名的政治公眾人物,言論致使名譽上受到重大損害。合議庭認定,相關言論牽涉邱太三所任公職與司法人事作業等公共利益,若只有單純的金錢賠償,無法填補邱太三的損害。
更二審認為,新聞媒體的(澄清)報導只是提供閱聽大眾知道新聞事件的資訊管道,和命黃越宏刊登正式判決文號及內容的「勝訴啟事」不衝突,本案應透過「正式、公開」的方式釐清,才能適當方式回復邱太三的名譽。合議庭斟酌兩家媒體刊登費用後,依職權挑選對黃越宏較為有利的《聯合報》執行,命他在該報頭版的報邊方塊刊登有正式判決文號及內容的勝訴啟事,規格為「高13.8公分、寬4.9公分」。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邱太三請求的勝訴啟事。翻攝司法院判決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