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中運選手違規跳水遭懲處,體育署尊重。圖片取自臺北市體育局(非當事人選手)
針對全中運游泳項目,選手在練習時間,違規跳入水中,遭賽事委員會懲處一年禁賽,教練批評處罰過於嚴格,甚至強調「全球僅見」,今天體育署針對事件查證後做出確認,「尊重於程序無虞下依規定處理」,選手面臨明年無緣參加全中運。
體育署今天新聞稿中指出,雲林縣游泳選手因在4月21日練習時違反跳水規定,被取消參賽資格,全中運執行委員會於113年4月25日公告說明裁判處理經過,表示尊重裁判依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執法,體育署表示「予以尊重」,重申應在維護所有選手的參賽權益及照顧選手相關需求的基本立場上,予以審慎考量及研處。
體育署查證,游泳項目賽前,於技術會議宣導為維護選手暖身安全,練習時禁止任何形式跳水,4月21日練習現場查獲有選手跳水入池時,裁判認為該名選手屬違規案例,依技術手冊及競賽規程做成違規記錄表,並決定取消其參賽資格。
另外有關報載,該名選手「必須禁賽1年」說法,並非事實,依全中運競賽規程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情節嚴重者,經該種類審判(技術)委員會議決後,……並得報本部取消該單位參加次年度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依據執委會公告說明之查證情形,該名選手及其教練當場未提起申訴,裁判長亦未要求召開「審判委員會議」,因此並無禁賽1年的問題。
有關全中運游泳技術手冊規定之「全面禁止任何形式之跳水」相關國際規範及妥適性,體育署將要求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就上開規範,邀請游泳國際裁判與專家學者,進行研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