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團蘇打綠控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商標返還。台北地院今天宣判,確認雙方經紀關係不存在,商標返還部分無理由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樂團蘇打綠的6名成員於民國93年4月27 日與「林暐哲音樂社」簽署經紀合約,由音樂社擔任6名成員的經紀人,並於96年間簽訂經紀續約,合約期間延長至103年12月31日止,期間林暐哲在99年設立「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後,將音樂社辦理歇業登記,相關商標由「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於102年間自商標權人「林暐哲音樂社」受讓等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林暐哲音樂社」既已辦理歇業登記,商業主體即已消滅,本件經紀合約、經紀續約已因當事人一方的商業主體資格消滅而失其合約效力,蘇打綠6名成員主張無經紀關係存在,為有理由。
法院指出,雙方的經紀契約法律關係雖不存在,但「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取得商標權利是因受讓自「林暐哲音樂社」,「林暐哲音樂社」取得相關商標權利時是本於經紀合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的原因,且經紀合約法律關係是否存續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已取得商標權利無涉。
法院表示,「林暐哲音樂社」基於合法有效的合約取得商標權利,為既得權利,並不因契約關係結束而喪失法律上原因,因此蘇打綠6名成員請求商標返還並移轉登記為6人共有部分,為無理由。
北院今天判蘇打綠成員6人部分勝訴(確認雙方經紀關係不存在)、部分敗訴(商標返還並移轉登記為6人共有),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