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G季後賽,富邦勇士奪下首勝。圖片取自富邦勇士
針對昨晚PLG季後賽,富邦勇士與台鋼獵鷹之戰,勇士質疑獵鷹洋將鉑金惡性防守,聯盟召開審判委員會決議「駁回勇士申訴」,解釋鉑金僅為「過當」防守,並未符合惡性犯規要件。
勇士與台鋼之戰,比賽第4節勇士完成逆轉,倒數不到2分鐘時,背號55號威希(Jeff Withey)在快攻準備上籃時,後方獵鷹洋將33號鉑金(Nick Perkins)打手犯規後還出手推倒威希,鉑金被吹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加上先前已有1次技術犯規,當下遭驅逐出場。
聯盟針對鉑金後續推人動作,審視IRS系統回放並且做出解釋,強調「鉑金於當時仍有防守威希之可能性,且致力於比賽,為籃球之正常動作。」僅認為防守動作「過當」,不符合惡性犯規中「不必要」犯規動作,以下為聯盟發佈公告全文:
關於季後賽G01勇士提出的申訴,聯盟召開審判委員會議,駁回勇士的申訴。詳細說明如下:
經多次回放與檢視台鋼獵鷹#33 鉑金於第四節剩餘1分56秒之動作,認為關於季後賽G01勇士提出的申訴,聯盟召開審判委員會議,駁回勇士的申訴。詳細說明如下:
經多次回放與檢視台鋼獵鷹#33 鉑金於第四節剩餘1分56秒之動作,認為鉑金於當時仍有防守威希之可能性,且致力於比賽,為籃球之正常動作。
根據惡性犯規之要件檢視而言,就鉑金之致力防守之行為,無法構成惡性犯規中非籃球正常動作之要件。針對其後續之動作,執法裁判以IRS系統回放檢視,認為鉑金之動作(右手往前推之動作)有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認為其僅為「過當」防守,故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以「過當」防守而言,其並不符合惡性犯規中「不必要」的犯規動作。
綜上所述,台鋼獵鷹#33 鉑金並不構成惡性犯規。
就聯盟立場而言,保護球員之身體安全為絕對首要原則,聯盟亦會加強宣導球團及球員勿作出致他人受傷之危險動作,以維護球員之身體安全。
聯盟在此感謝臺北富邦勇士積極與聯盟保持正向之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