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10:36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若以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換入取得房屋的價值,若低於換出土地的價值,就會從建商處收取「找補款」;此舉等同「出售」一部分自有土地參與合建,應依規地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2023-09-14 18:03
台北國稅局今(14)日表示,個人如果拿2016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土地,與建商商討都更,並依循合建分屋方式換回房屋,但因土地價值非常高,建商還要額外支付了一筆差額價款,那麼這筆「差額價款」就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2023-01-10 09:55
2023-01-0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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